天津刑事诉讼律师刘永超律师 ,执业于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主任,执行合伙人。教育背景: 先后就读于 天津滨海学院 天津南开大学 法律专业。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,从事律师职业工作,先后于天津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学习。早于2010年获得国家四级律师职称,2015年设立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,作为负责人经营管理律所机构,感谢过往辗转的每一家律所机构,从中受益匪浅。专业范畴: 行政诉讼、 工程施工、房地产纠纷;执业多年亦经办无罪、罪轻辩护刑事案件多起,社会良好。下面简要说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、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,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,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,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,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。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包括什么?二、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包括(一)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(二)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;(三)申请行政许可,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;(四)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;(五)对征收、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;(六)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(七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;(八)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;(九)认为行政机关违法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(十)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、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待遇的;(十一)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决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;(十二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。除前款规定外,人民受理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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